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03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0日被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滁州市会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创业路口向西300米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案发时丁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检验报告书;
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先超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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