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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来安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来安县舜山镇来屯路大安村附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9月7日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丁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9月8日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豪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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