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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021982********,重庆市人,汉族,群众,大学文化,北京**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路**号,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苑**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0时5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京Q****6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在天津市津南区卢浮广场停车场内行驶,后冲出停车场沿麦颂KTV门前道路行驶,行驶期间与停车场设施发生碰撞(未造成财物损失),经停车场工作人员刘某某报警,民警将其当场查获归案。经检验,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丹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居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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