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户籍地为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县**镇**分场**队,现住址为天津市宝坻区**街道**小区**号楼**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2号白色**牌小型汽车,沿天津市宝坻区**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小区门口南侧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丁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6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婷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