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生于1991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2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绵阳市涪城区九洲大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书;
4.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利强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