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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110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住址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5年11月26日被行政拘留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06年4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6年5月2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开设赌场,于2008年4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五百元;因赌博,于2008年4月30日被罚款五百元;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于2019年9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浙JG****小型轿车从台州市椒江区**停车场驶出,20时8分许,行驶至椒江区**路与**路交叉口往东150米处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行政处罚材料、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缪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罗娜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65659****)。

2.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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