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关县,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10月15日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本院为其办理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驾驶人丁某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由吉利镇向大关高桥镇方向行驶。23时38分许,当车行驶至镇桧线K271+500M处时时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79毫克/100毫升。2020年9月21日,云南恒达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丁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80.40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丁某某的户口证明及正、侧面照,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丁某某血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丁某某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照片及结果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中乙醇含量经检测已达180.40mg/100ml(乙醇/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本案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对其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判处丁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人民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光荣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8页;

3、证据目录、具结书、量刑建议及移送函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