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5时28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蒙A*****号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集宁区工农北路小商品十字路口附近路段处,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随后由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护士抽取丁某某血样并送检。2019年12月18日,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做出检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丁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5.2mg/100ml,达到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
2.鉴定文书; 3.被告人丁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姝萍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起诉书十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一份、视听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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