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小区**。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23时59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陕A****3号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风阁附近时,被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在此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57.3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3、鉴定意见;4、被告人身份信息、机动车信息及驾驶证信息;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99289****);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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