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诉刑诉〔2017〕563号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2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作,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路****号,2017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丁某某与同学吃饭时饮酒。当晚21时48分许,被告人驾驶赣C*****号小车在宜春市袁某某***路**银行门口路段遇交警路检,现场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l8lmg/l00ml,随即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并送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被告人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0. l4mg/l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运锋
2017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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