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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02************,*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6时49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丁某某酒后驾驶吉E6C209号小型轿车沿文良街职业技术学校门前停车起步时,与沿文良街由西向东行使的由张某驾驶的吉F8Q71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犯罪嫌疑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1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白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江区大队作出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丁某某已为张某修理汽车,张某出具交通事故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说明、传唤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谅解书、身份证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        

二、鉴定意见:

(一)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白山公鉴(理化)字[2020]0180号

三、勘验笔录

(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四、被害人张某陈述

五、被告人丁某某供述与辩解

六、视听资料

(一)被告人丁某某交通事故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岩

2020年7月31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捌拾柒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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