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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洮北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中兴路与长庆街路口处与刘某某驾驶吉GL****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2019年9月30日,经白城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丁某某的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3.9mg/100ml。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鹏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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