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公刑诉〔2016〕27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67********,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湘******的面包车沿**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至**路某某广场后门位置,被在此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株洲市天仲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标本中乙醇含量为124.0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龙
2016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7330****。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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