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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开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01974********,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日照**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2020年1月13日被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丁某甲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处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3年12月1日,因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款一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丁某甲饮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220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付疃河大桥路段处时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民警查获。办案民警于2019年12月14日15时18分送被告人丁某甲至日照市北京路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被告人丁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6.4mg/100ml。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丁某甲由侦查机关传唤归案。被告人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相关涉案车辆登记信息、驾驶人资质等书证;2.证人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侦查机关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强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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