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村村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与驾驶的某某由东向西行驶的鲁******号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丁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丁某某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办案民警于2020年4月20日18时43分对丁某某提取血液样本。经日照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7.3mg/100mL。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侯审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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