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厂职工,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户籍地六安市霍邱县)。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沿**县由东向西行驶至**公里处(裕安区境内)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自身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丁某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他人报警,被告人丁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敏
检察官助理:钱明睿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559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电子卷宗光盘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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