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96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安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组**号,住合肥市瑶海区**栋**室。2019年12月3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裕溪路高架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岗路下桥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检测,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行驶证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
3、安徽龙图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柱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25605****
2.案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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