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丁某某,绰号丁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县,现住**市**区**道**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丁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区境内龙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22时00分许,行驶至**道**路段,车辆前部与中央隔离栏相撞,致隔离栏与对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詹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样定性检出乙醇,含量135.31mg/100ml。2020年7月1日,被告人丁某某已赔偿刘某某5700元、詹某某107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丁某某具备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晶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家中,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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