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8********,汉族,现在广西**学院就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家住该区**街**号**室。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4月18日经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由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5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不起诉。2019年10月15日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由本院决定撤销不起诉决定。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9日本院决定撤销对被告人丁某某的不起诉决定,对其全部犯罪事实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兰州**中对面拾取行人康某某掉落在地的手机,后于次日凌晨在兰州市城关区**庄**号**室家中从该手机中获取了康某某的身份信息及信用卡信息,并将该信用卡绑定至其QQ钱包,通过财付通QQ钱包支付的手段冒用康某某的信用卡在京东商城上购买物品,分二次诈骗被害人信用卡内的人民币共计18470.78元。破案后,被告人丁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康进成18470.78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2.2018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于皋兰路十字西北角,趁帮助醉酒的行人高某某给其朋友打电话之机,拿走被害人手机,后通过违法手段将被害人手机解锁,找回支付宝密码,并将其手机内保存的建设银行卡绑定至支付宝,通过支付宝支付的手段冒用被害人高某某银行卡在苏宁易购平台购买物品,诈骗被害人银行卡内人民币18338元。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装有金条的包裹两个、手机照片;2.书证: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谅解书、不起诉决定书、人口信息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某、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截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彭维萍
检察官助理:李少文
书 记 员:孙锦皓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户籍所在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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