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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948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到7月期间,被告人丁某甲向其朋友借款30万元用于向他人放贷(约定月息3分),为偿还其借款,其于2013年7月先后以自己名义及张某某、丁某乙、梁某某方等人名义,申办多张**银行信用卡用于套现还款。2014年5月,丁某甲再次从上述**银行信用卡中套现15万元用于放贷(约定月息4分),因丁某甲已无法收回本金及利息,为偿还到期信用卡本金,丁某甲通过其使用的多张**银行信用卡及后期办理的**银行、**银行等多张信用卡套现拆借的方式“以卡养卡”,至2018年2月,因**银行取消其临时提额,导致其所使用的张汉国62590734759332872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款项逾期不能归还,经中行淮北分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有67913.98元本金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经过、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银行对账单、催

收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任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旭

   检察官助理:张  烨

                                   2020年10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甲现在其住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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