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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Z991号

被告人丁某某(曾用名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89********,汉族,大学文化,经商,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住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栋**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丁某某听朋友说玩“地下城与勇士”游戏代练比较挣钱,后通过邵某某介绍认识刘某甲(已判决)。后由丁某某、姚某某出资,刘某甲提供技术指导,三人在合肥市瑶海区**小区租赁房屋,购买多台电脑开通多条宽带成立一家游戏工作室,并聘用刘某乙(已判决)等人从事“地下城与勇士”账号升级工作。因从事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挂机升级操作需大量QQ信息,刘某甲便在UU898、DD373等网站上购买大量QQ信息,丁某某负责出资购买。刘某甲、丁某某共购买QQ信息(含QQ号码,密码,手机号码)1000余条,非法获利3万余元。2019年下半年,因经营亏损,丁某某将工作室电脑售卖。

丁某某于2020年8月1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并于2020年8月31日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缴款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应当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丁某某违法所得30000元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建涛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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