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91********,汉族,本科文化,如皋**信息咨询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如皋市**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镇**居**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告人丁某某于俞某某处获得名为“复件123邮局”的电子邮件,该邮件含有公民个人信息1017条,信息格式为姓名+学校+地址+小区名称+联系电话+年级+父母姓名+工作单位。2016年1月5日,被告人丁某某将其工作单位电脑内名为“业主号码20140410.xls”的文件发送到自己邮箱,该文件内容含公民个人信息1224条,公民个人信息格式为案名+楼号+房号+业主姓名+业主联系地址+业主电话号码。此后,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市崇川区**大厦南通**公司办公室将上述两个文件又提供给吴某某、陈某某、殷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9171条。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3月2日,被告人丁某某通过电子邮件,将文件名为“业主号码20140410.xls”文件发送给王某某,内含公民个人信息1224条。
2.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丁某某通过电子邮件,将“复件123邮局”文件和“业主号码20140410.xls”文件打包、命名为“话单.rar”发送给吴某某,内含公民个人信息2241条。
3.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丁某某通过电子邮件,将“复件123邮局”文件和“业主号码20140410.xls”文件打包、命名为“话单.rar”发送给成某某,内含公民个人信息2241条。
4.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丁某某通过电子邮件,将“复件123邮局”文件发送给殷某某,内含公民个人信息1017条。
5.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丁某某通过电子邮件,将“业主号码20140410.xls”文件发送陈某某,内含公民个人信息1224条。
6.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丁某某通过电子邮件,将“业主号码20140410.xls”文件发送给赵某某,内含公民个人信息1224条。
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昕颖
检察官助理:杨玉心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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