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镇**村**组)。2019年9月1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间,被告人丁某某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机动车驾驶证办公大厅附近与办假证人员(身源不明)联系,向其支付人民币400元并提供其本人照片,办理了姓名为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9月1日10时30分许,丁某某驾驶黑A****0号金杯牌白色厢式货车行驶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前时,因其违反限行标志,被在此执勤的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动力大队交警截停检查,其向交警出示了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被交警当场查获,并移交至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经鉴定:送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与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不是同版印制,送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与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不是同版印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丁某某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持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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