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同年4月3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同年5月29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2020年1月31日、同年4月20日,经依法批准,本案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丁某某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找制贩假证人员伪造了1本房权证。同年6月,被告人丁某某又找其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伪造了3本房权证和1本土地使用证。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丁某某为满足给曾某某买房的要求,又支付对方人民币1000元给曾某某以及其母亲、儿女伪造了4本不动产权证以及1本中国人民解放军91206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后将伪造的4本不动产权证交给曾某某。经查询,上述证件均系伪造。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丁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件照片等物证;2.身份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告知单、证明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薛某某、纪某某的证言;4.搜查笔录等笔录;5.鉴定意见; 6.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扰乱公共秩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毛欣
检察官助理:马赛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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