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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73********,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邵阳市**区管理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路**号**栋**单元**号,住隆回县**路**号**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下半年起,被告人丁某某与陈某某以情人关系同居。同居期间,为稳住陈某某,丁某某主动提出给陈某某在长沙买房,但实际并不情愿。2015年12月,丁某某对陈某某谎称在长沙市劳动中路新城新世界小区给其买了一套96平方米的房子,并在邵阳市**路“**广场”桥底下花钱找人伪造了一本编号为长国用(2015)第D00042号、登记名字为陈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一本编号为长房权证雨花区字第R0041778、登记名字为陈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丁某某向制证者(具体身份不明)提供了制证所需信息,丁某某将伪造的两本证书交给陈某某。2016年下半年,陈某某提出要到长沙新城新世界小区的房子住,丁某某担心谎言被识破,于是又谎称要将新城新世界小区的房子卖了,另在长沙市岳麓区八方小区给陈某某买一套面积为159平方米的房子。2017年8月,丁某某到邵阳市**路“**广场”桥底下花钱找人伪造了一本编号为湘(2017)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031563号、登记名字为陈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丁某某向制证者(具体身份不明)提供了制证所需信息,丁某某将伪造的证书交给陈某某。2017年底,陈某某查询发现三本证书均是假证。2019年9月9日,经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查询到上述三本证书所记载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记录及过户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伪造、非法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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