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县**镇**村**组**号,捕前住:**县天**路**号**家园**幢**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3日经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丁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发送照片及支付200元费用后,取得他人为其伪造的保安证。后被告人丁某某告知张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其可以在网上办理保安证。在收取张某某200元、高某某200元、张某某500元办证费用以及照片后,被告人丁某某将600元费用以及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对方,并取得他人伪造的上述三人身份信息的保安证。经鉴定,上述四本保安证上的印章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保安员管理专用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宏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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