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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伪证案)_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公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XXXXXX62XX,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住聊城市东昌府区XXXX村,因涉嫌伪证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以来,郭某(已判决)纠集王某振(已判决)、李某(已死亡)等人依托茌平县百盛实业商贸有限公司、百盛商贸有限公司从事高利放贷业务,被告人丁某某系该公司会计负责人。2018年11月14日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在对丁某某询问时,被告人丁某某虚假陈述了案件相关情况,并唆使宋某向公安机关陈述虚假情况,干扰了本案诉讼的顺利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任某、宋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数据勘验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且唆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隋 军

检察:王海洋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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