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82********,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屏边县**镇**村委**村**号,住**蒙某市**路**号**酒店。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丁某某在经营**酒店的过程中结识了在蒙某城区接送女子从事卖淫活动的林某某(另案处理),并得到林某某的联系方式。2020年6月7日凌晨4时40分许,丁某某在**酒店内前台经营时,到酒店住店的一男子请求丁某某帮忙找卖淫女,丁某某便联系林某某,后林某某将越南籍卖淫女子李某某提供给住店的男子,该男子通过微信扫码二维码的方式将嫖资200元人民币和房费60元人民币付给丁某某,并将李某某带到酒店206号房间内进行色情交易,丁某某收款后扣除房费60元和介绍费50元,把剩余的150元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转给林某某。2020年6月7日凌晨5时许,另一名男子到酒店找206号房间的男子,并请丁某某帮忙找卖淫女,丁某某便向在酒店等候的林某某介绍,后林某某将越南籍卖淫女子龙某某提供给该男子,该男子通过微信扫码二维码的方式支付了嫖娼费用200元人民币给林某某,并将龙某某带去酒店206号房间发生性关系,林某某收款后通过微信红包将50元介绍费转给丁某某。丁某某介绍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案发后丁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辨解
4.现场辨认、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为牟利,在自己开设的酒店内介绍并容留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旭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925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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