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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交通肇事罪)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五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5********,汉族,不识字,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3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国道与**县**乡**村乡村路交叉路口,在左转弯时,与沿**国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由被害人邓某乙驾驶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邓某乙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邓某乙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邓某甲、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6.路口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毛婷婷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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