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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24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2********,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堂**区**巷**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2月17日13时许,驾驶粤UP****号小型汽车沿潮州市湘桥区安澄公路自东往西行驶至仙旸路口左转弯时,适遇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粤U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澄公路自西往东行驶至该处,在此期间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黄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等候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丁某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黄某某符合颅脑严重损伤并引发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除保险外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树旭    

检察官助理:林艾希  

2020年6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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