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 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 重型半挂车自某县方向往某市方向行驶,行至某路段,在超过其前方同向行驶的半挂车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 小型汽车相撞,造成 小型汽车侧翻至路边,驾驶人孙某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淅川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驾驶证查询信息、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娣
王 昊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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