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8日4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冀F****)在本市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6公里+092米处,与刘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车牌号:京A****/鲁H****挂)追尾相撞,造成丁某某受伤、冀F****乘车人赵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莉莉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住河北省唐县**镇**村**号,电话:15720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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