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乡**村**号,捕前住该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无证驾驶冀******小型轿车沿任丘市姜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邓河口村村口北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庞某某无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双方车辆损坏、庞某某受伤。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认定,丁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庞某某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查询、入所体检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建新
检察官助理:韩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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