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Z8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林西县**建筑公司工人,中共党员,内蒙古林西县人,现住赤峰市林西县**镇**小区**号楼**室,无前科。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蒙DY****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林西县林西镇第三中学南侧加油站附近路段时与同向在前高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高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机件受损,2020年8月5日,高某某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出警民警的到达。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05mg/100ml。经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丁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经林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部外伤、双肺挫伤,咯血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广臣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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