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0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新蔡县X****线行驶至新蔡县涧头乡杨庄小学西100米处,与行人宋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宋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新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丁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3.证人宋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蔡县**乡**村委**。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8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