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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02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号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16时52分左右,驾驶人於某某驾驶冀G1****骏逸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内蒙古方向168公里十517米处,与减速变更车道的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的京K9****车后部碰撞,冀GI****车侧翻,造成乘车人李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於某某、乘车人韩某某受伤,丁某某、乘车人张某某、汪某某受伤。经河北高速交通宣化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车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有峰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0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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