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山东省郯城县**镇**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宿州市**省道原**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处时,与一名无名氏行人发生碰撞,造成无名氏行人死亡,鲁******重型半挂牵引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丁某某驾车逃逸。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无名氏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头颅、躯干脏器毁损死亡。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丁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无名氏无责任。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2月2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卡口监控拍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等;
6.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事件单、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案发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及认尸启示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丽莉
检察官助理 牛芬晓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东省郯城县**镇**庄**村**号,联系电话15853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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