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4********,回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福建省平潭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0日凌晨04时35分,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车(车牌为云******)载被害人张某某由临沧市临翔区往云县方向行驶,04时35分,行至西景线K2713+250M处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丁某某受伤、所驾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某某请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驾驶人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倩兰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855989****)。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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