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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住****市场租用房(门牌号不详),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华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丁某某无证驾驶别克牌小型轿车经西环线往光华大道方向行驶,18时30分许,当车行至红光村交叉路口处,撞击被害人杨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杨某乙,致被害人杨某甲当场死亡,被害人杨某乙重伤二级,被告人丁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告知同行人员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到来。经华蓥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被告人丁某某亲属已经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丁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亲属已经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赞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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