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江苏省扬中市**小区**幢**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唐雷洪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苏A2****小型普通客车沿镇江新区金港大道由西向东行使至31KM+300M附近路段时,撞上停在最右侧车道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苏F0****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害人王某甲,男,殁年55岁),致车辆受损,王某甲、张某某、丁某某受伤,绿化损坏。王某甲因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5日死亡。经鉴定,王某甲符合交通事故后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丁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甲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诊疗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称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志勇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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