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17时38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渝G1****牌照“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瑞宜达”牌重型车辆运输半挂车,由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方向行驶,行至龙兴镇龙骏大道“宇邦集团”红绿灯路口掉头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致牵引车与对向直行车辆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渝BH****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徐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日17时41分许,丁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重庆市涪陵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代为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关于渝北龙骏大道宇邦集团路口红绿灯运行情况说明、交通设施维护及管理合同、民事调解书、收条、收据、保险赔款通知书等;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尸表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健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2270****;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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