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58********,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赤峰市松山区**镇**村**营子**号。无前科。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东风牌中大型拖拉机在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段X185线公路5KM+150M处南侧村路由南向北右转弯进入道路行驶时与沿X185线由西向东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辽P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发生致郑某某、丁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9月23日,郑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1月25日,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天琦

助理检察员:丁然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