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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Z319号

被告人丁某某,曾用名丁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23231991******,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09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30日04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陕F****A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航天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航天大道线览落地工地门前附近时,撞致赵某某所驾驶在其前方同向行驶的五征牌机动三轮车尾部,致机动三轮车乘坐人李某某受伤,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王某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李某某无责任。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法尸)字【2020】第17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李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中枢神经系统(颅脑、脊髓)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丁某某对其交通肇事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故认定书、身份信息等;

2、现场勘查笔录;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及辩解。

5、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吕某某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静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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