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一部刑诉〔2020〕Z34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乡**村**组**号附*号。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20年4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5时5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粤C8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斗门区**镇**大道由**往**方向行驶至**巴士站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碰撞到公交站台和行人无名氏及绿化树木,导致车辆、公交站台、绿化树木损坏及无名氏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丁某某弃车逃逸并指使其妻子黄某某(因本案已被起诉)在事故现场顶替其驾驶的事实。当日10时许,丁某某被抓获归案。经认定: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无名氏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和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华

        书记员:陈正廷

     2020年813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各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