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楼**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20时30分许,丁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沛县沛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沛县李庙桥南约300米处时,与前方行人汪某某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汪某某当场死亡。2020年06月15日经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汪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2020年06月18日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汪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沛县交警大队认定,丁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定出具的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建
检察官助理:张庆斌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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