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怀宁县**镇**村**组**号,2020年2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19时38分许,被告人丁某某无证驾驶未登记入户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怀宁县石牌镇同马大堤由东向西行驶至161km+190m处,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张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丁某某及摩托车乘坐人朱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辉
检察官助理:汪慧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 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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