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8****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5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 ,经本院批准,被平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23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5时14分,被告人丁驾驶辽P号重型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101线km路段,与停靠在道路北侧的陈驾驶的冀H号小型轿车相撞,陈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占文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