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某月某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8****,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 ,经本院批准,被平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3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5时14分,被告人丁某某驾驶辽P某某号重型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101线某某km路段,与停靠在道路北侧的陈某驾驶的冀H某某号小型轿车相撞,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占文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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