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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丁某甲,女,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6********,曾用名丁某乙,1986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镇**社区**组,现住湖南省宁乡市**镇**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丁某甲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中午,被告人丁某甲驾驶车架尾号为02005的轻便两轮摩托车沿宁乡市**路由西往东行驶。当其行驶至**地段时,遇被害人刘某甲推行自行车搭乘康某甲在人行横道线上由北往南横过公路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甲、康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甲经医治无效于2019年12月21日死亡。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某甲及其家属已支付被害人一方医疗费、陪护费用共计97400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丁某甲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事故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情况说明、收条、被害人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康某乙、谢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湘迪安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86号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监控视频和湘A9****公交车随车视频光盘一份,说明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经审查,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丁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燕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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