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丁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山东省单县,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丁某甲驾驶辽B****9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驶入青永线1l3km+429m 处左转弯时,违反单黄实线左转弯,与沿青永线由东向西行驶姜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姜某某受伤,姜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丁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姜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丁某甲得知其亲属韩某某拨打了120、11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垫付了丧葬费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及家属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收条、入所健康检查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韩某某、丛某某、丁某乙、刘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检验书、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违反单黄实线左转弯,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能权
代理检察员: 张洪亮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电话1584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