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3********,汉族,高中文化,司机,共产党员,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9时26分许,驾驶苏GG****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徐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幸福南路,沿幸福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雨润路右转弯,货车右前部与同方向袁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袁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经东海县交警大队认定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戚某某、周某某、荣某某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2472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正达司鉴中心[2020]痕微鉴字第408号等司法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连吉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401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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